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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购房、租房、大修自住住房等合法用途。以下是对鞍山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详细说明,包括满足条件与办理流程:
### 满足条件:
1. "购房提取": -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2. "租房提取": - 租赁住房,且月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3.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自住住房需要大修,且维修费用超过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
4.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 一次性或分次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5. "提取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
6. "其他提取": - 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提取条件。
### 办理流程:
1. "准备材料": - 有效的身份证件。 -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 与提取用途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租赁合同举报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提取和使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定居或者去港、澳、台定居的;
(六)非本市常住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未就业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调往外省、市工作并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死亡的职工,具有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市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七)项规定,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依照前款第(三)(四)(五)(六)(八)(九)(十)项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职工持单位证明及相关手续,向市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市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职工持申请贷款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市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市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市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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